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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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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民商法,对各种民商事案件十分精通,尤其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例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胜诉维权。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民法、商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出借的车辆肇事 车主有责任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2015年2月间,江西省信丰县正平镇村民张某把摩托车借给李某暂用,李某把行人刘某撞成重伤。经检测肇事车辆性能正常,但各类保险已过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超速且占据人行道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因李某没有赔偿能力,而车主张某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刘某遂对李某和张某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对刘某的2万余元医疗费用予以赔偿,张某承担1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车主张某是否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其承担责任应以其是否有过错为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几种情形:车辆存在缺陷、借用人未取得驾驶证、借用人饮酒吸毒后驾驶。虽然该案中不存在这些情形,但该《解释》还规定了第四种情形:“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此为概括性条款,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投保的保险,没有投保该险种的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这是为了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张某把未保该险种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受害人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张某仅应承担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鉴于该险如投保,其医疗费用赔偿额为1万元,故张某只对1万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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