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民商法,对各种民商事案件十分精通,尤其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例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胜诉维权。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民法、商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女儿车祸身亡达成赔偿协议 生母诉请撤销协议被驳回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16岁的女孩陈某婷不幸车祸身亡,随后其父亲与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约定各方不得再以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理由向对方索取任何费用。随后,陈某婷的母亲韦某以陈某婷应属城镇居民,所签的赔偿调解书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调解书。近日,罗城仫佬族执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
1998年5月陈某平与原告韦某共同生育一女孩陈某婷,2000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09年8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陈某婷由陈某平自行抚养。2014年11月1日18时30分许,陈某婷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郁某与吴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婷死亡。2014年11月3日,吴某向陈某平垫付了20000元的丧葬费。罗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婷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次要责任,郁某不承担责任。2014年12月18日,在罗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该起事故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调解书,内容为“……二、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陈某婷、郁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检查治疗等各项医疗费用由吴某驾驶的乙车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陈某婷与吴某按责任大小划分(陈某婷一方承担超出保险部分的70%,吴某一方承担超出保险部分的30%,以下均按此标准执行);2、郁某的住院期间的护理、伙食补助及后续治疗复查等费用由郁某自行承担;3、陈某婷的死亡赔偿金135820元,丧葬费21318元,两项共计157138元,由吴某驾驶的乙车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陈某婷与吴某按责任大小划分;4、陈某婷与吴某负责各自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三、以上协议达成、履行后,各方不得再以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理由向对方索取任何费用,并作一次性结案。四、该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保罗城支公司分别向陈某平的账户汇入104000元、吴某的账户汇入13049.65元、郁某的账户汇入2368元。2015年1月,韦某向罗城法院提起另案诉讼(案由为共有纠纷),请求判令陈某平把女儿陈某婷因车祸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的一半55000元给韦某。2015年3月11日,罗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陈某婷死亡后,被告陈某平办理其丧葬费费用2万元,余下的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被告主张其中有6000元用于丧葬费支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陈某婷的死亡赔偿金应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韦某、被告陈某平之间进行分配。”,并判决“由被告陈某平给付原告韦某因陈某婷死亡享有的死亡赔偿金45000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30日,陈某平书写一份《委托书》给韦某,内容为:“我们女儿陈某婷交通事故死亡车主吴某等人赔偿一事,委托韦某全权处理,所得赔偿款归韦某所有。”。2015年7月,韦某遂以陈某婷应属城镇居民,所签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显失公平为由诉至罗城法院,请求撤销该调解书。

同时查明,吴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人保罗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与陈某平已于2009年8月离婚,陈某平未参加本案庭审,韦某仅提供一份2015年1月30日由陈某平出具的《委托书》。吴某对韦某的委托权限有异议,韦某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属于陈某平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且未向本院提交陈某平就本案诉讼已委托其作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相关委托材料,民事诉讼状亦未有陈某平签名和捺印。经本院依法告知,陈某平仍未到庭确认提起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委托韦某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综上,本院视为陈某平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原告为韦某一人。

2014年12月18日,本案交通事故各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经各方签字捺印予以认可,该调解书系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对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明确约定陈某婷的死亡赔偿金是13582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亦已生效,韦某因陈某婷死亡享有的死亡赔偿金是45000元。并且,该调解书中已明确约定:“三、以上协议达成、履行后,各方不得再以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理由向对方索取任何费用,并作一次性结案。四、该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韦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调解书存在可撤销情形,其亦以各方当事人因履行该调解书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属共有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后经生效判决予以确定,韦某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调解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首席律师  王律师(咨询电话:18217668868)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交通知识 | 事故处理 | 事故认定 | 事故赔偿 | 网站管理